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件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教委财〔2019〕7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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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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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社会捐赠
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市属高校”)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
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 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
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在市教委部门预算中设立市属高校社会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市属高校获
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收入,是指市属高校通过民
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学校基金会接收的用于本校事业发展的社会
捐赠货币资金。社会捐赠收入应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
条件。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逐校核定。配比资金年度预算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总量控制,逐校核定。
(二)正向激励,公平公正。配比资金分配体现“多受捐多
配比”的正向激励原则,体现公平公正和激励约束。
(三)统筹使用,加强监督。市属高校结合实际对所获配比
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加强监督管理,
提高配比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配比资金评审确认
原则,组织申报评审,拟定配比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负责落实配比资金年
度预算,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市属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
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符合配比条件的捐
赠收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应当
严格规范捐赠收入和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教委所属专业机构组
织开展市属高校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申报评审工作,并将评
审结果反馈市属高校。市属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结果
予以确认。市属高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申诉。
第九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评审或复
审结果,按总量不高于 1:1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配比资金分配
方案,并由市教委下达至相关高校,作为学校内涵建设经费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属高校应当建立配比资金及捐赠收入统筹使用
的机制,确保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足额、及时用于学校事
业发展;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
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教委所属专业机构
对市属高校已获得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属高校。市属高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核
查结果予以确认。市属高校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
所涉及配比金额从学校下一年预算中予以收回。对核查中发现的
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在 1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校,除
收回相应的配比资金外,还将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
如发现市属高校在捐赠收入申报、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4 日印发